基本案情
杨某某受聘于某电力公司,从事高低压线路的有关工作。
2020年5月,杨某某在公司承建项目施工作业中摔倒受伤。同年11月,当地人社局认定杨某某所受伤是工伤。经鉴别,杨某某所受伤为伤残十级。
公司针对上述施工项目购买过建筑施工职员团体保险,保险公司也向杨某某支付了意料之外伤害赔偿款。期间,该公司没为杨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成本。
后杨某某就此事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后,该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用团体赔偿款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觉得,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障规范,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概念务,不可以通过任何形式免除或者变相免除。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而未缴纳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承担职工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企业为推行特定项目而购买团体意料之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性质,没办法替代工伤保险功能。法律未规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待遇与商业保险待遇不可以兼得。
劳动者依据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倡导抵扣企业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缺少有关依据。
故判决解除某电力公司与杨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判决该公司支付杨某某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别费等各项成本。
裁判要旨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概念务,不可以通过任何形式免除或者变相免除。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支出、节省本钱,并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成本,致使工伤职工不可以准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若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而未缴纳,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用人单位若要真的分散工伤风险,则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成本。同时,企业为推行特定项目而应主管部门或合同相他们需要购买的团体意料之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该保险没办法替代工伤保险功能。
且该保险的受益人为工伤职工,并不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依据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不可以在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
引使用方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